“感谢检察官依法监督,案子终于改判了,我的车子解封了,失信信息也删除了……”近日,王某向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事情还要从一则广告说起。
2019年年底,王某因创业需要,急需一笔资金周转,正好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布广告:“你有资金需求吗?只要名下有车,不过户,不查征信,没有手续费,当天打款。”王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进行了咨询,很快,双方就约定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见到工作人员后,对方拿出三份合同递给王某,并进行讲解。三份合同分别是车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简单来说,就是王某先将车辆卖给某融资租赁公司,但是不办理过户手续。融资租赁公司向王某支付购车款,再将车辆以出租的名义给王某使用,约定租期及租金。等王某支付全部租金后,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车辆以1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当然,为了确保王某能够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还要求王某办理车辆抵押。
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先是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了评估,确定了75000元的收购价格,后又根据王某的用款时长,确定了24期(两年)的租期,租金合计103480元。合同签完,该融资租赁公司却只给王某转去了52000元,面对王某的疑惑,工作人员答复称要收取第一期租金及相应“手续费和违章、保险押金”,吃了哑巴亏的王某只能作罢。
后来,王某投资失败,没能按期支付剩余租金,被融资租赁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90461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拿到手只有52000元,结果却要支付十余万元,王某不能接受判决结果,于是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受理此案后开展调查核实,发现以下问题:第一,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不查征信”“不过户车辆”“抵押登记后即放款”等诱惑条件推销业务,致申诉人误以为签订的是“车抵贷”合同,但实际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王某和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银行流水反映,合同签订当日该公司将购车款75000元分两笔支付给王某,但其中有两万余元以首期租金及“手续费、违章、保险押金”等名义返款至公司及业务员个人账户,王某实际仅收到52000元;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承租人提前还款并设定不合理义务,如果提前还款除需经公司审批,承租人还须支出额外的“违约金”“手续费”等,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严重失衡;第四,经测算,资金使用年化利率高达77.06%,属于“高利贷”。
检察机关认为,该融资租赁公司向王某购车后并不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却另外与王某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对租金债权进行担保,无法体现融资租赁合同所独有的“融物”属性。该公司以“回扣、手续费、押金”等形式变相扣减融资款,致王某实际到手的融资款远低于合同载明的数额,且以此数额计算的利息远超融资成本及合理利润,上述行为属于超经营范围的非法放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依法应当监督。之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对涉及该融资租赁公司的同类案件全部启动再审,依法进行了改判,挽回了涉案相关借款人员的经济损失。
近期,该案入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生效民事裁判监督主题参考性案例。
撰稿丨徐 鸿
编辑丨陈婉琳
审校丨白翼轩
审核丨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