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母亲要求其他兄弟偿还赡养费,万宁法院释法理讲情理依法判决

文摘   2024-10-11 11:20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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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中,万宁法院在依法审理判决的同时,坚持讲好裁判文书中的“法理情”,努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本案中,原告母亲王某兰自丈夫离世后一直独居生活,在2020年以前,王某兰其中两个儿子林某乙、林某洪经常回王某兰居所看望王某兰,并为其购买生活用品等,至2020年初,90多岁高龄的王某兰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其五名子女经协商签订《赡养协定书》,约定轮流赡养老人,一段时间后,因子女间发生争议,五名子女不再轮流赡养,而由原告林某甲进行赡养,在王某兰摔伤期间,林某甲在生活起居上对王某兰照料较为繁重,在王某兰身体好转后,林某甲也曾外出务工。停止轮流赡养后,在林某甲外出期间,除林某乙外的另三名子女也曾到王某兰居所对其进行看望,并给其生活费用。2023年2月,林某甲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兰另两个儿子林某乙、林某洪偿还赡养费11520元。



万宁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调解成功。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家庭稳定,化解兄弟间的隔阂,承办法官陈元玉在判决中细致地进行释法说理,从《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多角度、多视角进行论述“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原告向二被告追索赡养费并无法律依据”“原告向二被告追索赡养费缺乏事实依据”“原告向二被告追索赡养费的诉求不具有合理性”“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等裁判要点,真正将法理、事理、情理融会贯通、有机结合,促进了裁判结果规范准确、程序正当、结论令人信服。



在裁判文书的结尾,陈元玉法官这样写道“生我养我者,乃父母也。史学家司马迁有言,父母者,人之本也。父母之恩重如山,兄弟之情如手足。百善孝为先,孝莫辞劳,善莫望报。望原、被告兄弟能够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化解心结,修复兄弟情谊,共同赡养、照顾好母亲,让母亲安享晚年,以报答母育之恩。”





每一起“小案”背后,都蕴藏着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司法、公平执法的期待。依法审理每一起案件,让每一份裁判文书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力争做到让每个当事人对案件胜败皆服,是万宁法院每一位法官不懈努力的前进方向。万宁法院法官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在法德并重中准确辨法析理,让多元说理成为裁判文书讲清、讲透法理事理和情理的常态,真正做到让司法裁判引领社会崇法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案:周莹

编辑:符欣  

审核:王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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