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仙人岛渔港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及《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方案》(辽委办发〔2021]18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通告如下:
渔港关停后,不准在渔港内停靠渔船及生产作业。对目前渔港区域内停靠的所有渔船,限3月15日前全部撤离渔港区域,违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各相关部门对关停渔港实施日常监管,一是九垄地办事处做好渔港关停后的宣传及管理工作;二是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打击渔港关闭后出现的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三是九垄地办事处、公安、农业农村严格落实驻港机构职责;四是农业农村局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推进渔港手续办理。 特此通告
盖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