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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强化整改责任落实
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要求,将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等四个层次的整改责任进行规范。结合工作实践,列出了6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需启动责任追究的不同情形,使责任追究更有针对性,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
注重鼓励积极整改
对出现巡视巡察整改不力情况,应进行责任追究的,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改正和配合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避免、挽回、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责任追究;对因政策改变、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或者无法整改到位,且按程序报告的,可以不予、免予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充分体现出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传递出责任追究不是目的,推动整改才是根本目标的导向,引导和鼓励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担当作为、积极整改。
注重统筹责任追究启动程序和规范追责方式运用
明确巡视巡察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在巡视巡察、整改评估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到位,需启动责任追究的情形,均可书面提出追究建议,经巡视巡察办向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批后,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同时要求责任追究建议应当制作详实的问题底稿,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责任清晰、定性准确。明确的6种责任追究方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有机衔接统一。
注重责任追究后的结果运用
来源:湖南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