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落地实施以来,我县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积极落实政策要求,主动配合监管,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与担当。寒假将至,为持续巩固我县“双减”工作成果,确保孩子们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特向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校外培训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办学许可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管理,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在平台上进行售(订)课、消课等业务,统一接受国家监管。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违规开展培训的,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坚决落实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定期开展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机构办学场所必须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备案手续。监管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应立即停业整改,切实保障学员生命安全。
三、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上门服务、众筹私教、素质拓展、托管、教育咨询研学、冬令营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不得接受寒假期间学科类培训报名,不得违规发布任何形式的学科类培训招生广告。
四、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办学许可。
五、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要持续强化机构内部管理,预收费资金纳入监管平台实行全流程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
校外培训机构应从严审核从业人员资质,从业人员应出具无犯罪证明,严禁发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各校外培训机构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自觉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无证办学的机构应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和谐教育生态。让我们携手合作,共同打造规范有序的校外培训环境,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汤原县“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点击下方视频
查看“汤原融媒”视频号了解更多内容
来 源:县“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执行编辑: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