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了!醉酒开车去电鱼!害人又害鱼!

政务   2024-10-16 11:25   云南  

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

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

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但总有人利欲熏心

不但无视法律规定

顶风作案

还涉嫌醉酒驾驶

真是罪上加罪!

危险驾驶还非法电鱼!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日2时许,彝良县公安局发达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角奎街道小河村萝卜组河段有人在电鱼。

接到举报后,发达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驱车赶赴现场,到达萝卜组岔路口时发现有一辆面包车形迹可疑,见到警车后,该车在彝海线白沙坡隧道高架桥路段掉头躲避,民警将该车拦停接受检查,当场查获涉嫌非法捕捞的罗某、付某、古某三人及捕获的鱼获物鱼工具若干。

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面包车驾驶员罗某还有酒驾嫌疑,随即带领三人到彝良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驾驶员罗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29.85/100ml。

目前,三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罗某涉嫌危险驾驶行为也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民警将活鱼放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彝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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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孙良晶

审核 | 王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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