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公布5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政务   2024-10-17 09:56   云南  

为扎实推进昭通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昭通市5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威信县余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余某驾驶的云C3WXXX号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据此,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对余某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余某驾驶云C3WXXX号车从重庆出发,目的地为威信,其中一名乘客向其支付了200元乘车费,明显超出平摊成本,该车驾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余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对余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暴露出部分群众安全出行意识不强,非法营运从事者缺乏安全发展理念的问题。对该驾驶员进行处罚,有力震慑了非法营运群体,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经营行为,有效促进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对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威信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2日20时许,威信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位于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龙泉路中段(美食城)的威信某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据此,威信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该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威信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威信某娱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这类场所往往人员众多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疏散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因素,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别强调了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行政处罚,旨在督促该企业及时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从源头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三:重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渝B15XXX号危险货物车辆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据此,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对该运输有限公司渝B15XXX号危险货物车辆开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重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渝B15XXX号危险货物车辆装载柴油若干升,从威信县出发,目的地为镇雄县芒部,该趟次运输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威信大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货物运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等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行政处罚,旨在督促危险货物承运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使用危险货物运单,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以及道路运输等各环节监管,有效遏制非法托运和违法运输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减少安全隐患。

案例四:巧家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4日,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巧家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2.未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3.未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4.压力表有效日期为2022年8月17日,已超过检定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再次检查时,发现上述4个问题仍未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4号令以来,该案件为昭通市第一个使用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处罚的案例,将起到以点带面的警示作用,有力促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安全意识。

案例五:宋某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宋某使用的电梯(出厂编号:V20N008205,下次检测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电梯处于正在使用中。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巧)市监特令〔2024〕第31号),要求宋某立即停用超期未检测的电梯,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超期未检测的电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测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000元。

【典型意义】

自2023年4月2日实行电梯检验检测新规以来,该案件为巧家县第一个对使用超期未检测电梯的处罚案例。这一案件不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更是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的一次重要警示:安全无小事,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通过法律手段追责,不仅可以震慑违法行为,也能有效督促其他单位加强对电梯安全的重视,提升巧家县整体电梯安全水平。

来源:昭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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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孙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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