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11月1日起实施
一是明晰了各方工作职责。《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预算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等具体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规范的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具体要求,为共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就预算绩效管理约束作出硬性规定。《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专项内容,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进一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作出硬性规定。
三是强化了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和通报、报告等机制,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
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等难题的迫切需求,也是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提升绩效管理权威性的现实需要。
据悉,下一步,内蒙古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实施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为内蒙古自治区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重要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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