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突发!情侣入住酒店,突遭陌生男子闯入…… | 法治深一度

时事   2024-11-22 20:30   海南  

梳理社会热点的法治脉络,解读身边案件的法律问题,探寻新闻背后的法治精神。法治时报融媒体栏目《法治深一度》每周五晚邀您深读。

家人们

懂的都懂

说到住酒店

不少人都会有一些顾虑


比如房间有没有装摄像头

卫生干不干净……


除了看环境、设备条件

最重要的是

安全!


如果好端端地

突然有陌生人刷卡

进入了自己的房门

还是凌晨……

那是不是有点太毛骨悚然

……



11月21日,莫先生告诉记者,17日凌晨,他和女朋友入住了奈威L行政公寓酒店(深圳海岸城南油地铁站店),到达酒店后,被告知此前预定的大床房售罄,他们接受建议办理双床房并入住。大约半个小时后,正当莫先生和女友在床上休息时,两名陌生男子突然刷卡闯入

涉事酒店的双床房

莫先生表示,因事发突然,他和女朋友当时被吓得全身发抖、发颤,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辖区警方进行了调解,酒店方面愿意道歉并赔偿4晚住宿费共计1236元。莫先生对此并不接受,他希望酒店正式认可对他和女朋友造成的伤害,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能成功。

11月21日上午,记者以顾客身份联系事发酒店,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发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并表示自己不是当事人不清楚事发经过。随后,记者表明身份再次致电该酒店,工作人员拒绝回应此事。

据公开信息,深圳奈威L行政公寓酒店为高档型酒店,于2023年装修并开业,共有65间房。因该酒店设计装修较为新颖,成为当地“网红打卡酒店”。



此消息引发不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情侣住酒店,被人突然闯入,着实可怕,难道开门前不应先敲门?恐思极恐,这酒店真不靠谱。


也有网友说,这个酒店管理有问题,如果是一个女的住,怎么办?酒店没有经过顾客同意,就可以随便打开宾馆的房门吗?


还有网友说,如果规定严,罚款重,相信就不会有那么多错误了,都会养成严谨认真反复确认的好习惯。


小编在社交平台搜索关键词

发现有不少网友分享了类似的经历







律师表示






酒店有保障消费者安全和隐私权的义务,如果是酒店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此事,那么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损害,酒店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付给消费者一定的精神损失补偿。 


不得不说酒店的安全问题

确实应该引起重视


那出门在外如何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呢?





📍 提前查阅其他旅客的评价和评论,挑选信誉良好、安全设施完善的酒店。应该选择一个具备门禁系统、走廊监控、消防设备等安全保障的酒店。


📍 在酒店公共区域或陌生环境中,保持警惕,避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和行踪。一旦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酒店前台或安全人员。


📍 每次离开房间时,务必确保房门和窗户都已锁好,以提高房间安全性。


📍 防盗栓里塞纸团


📍 巧用衣架

 


同时

也要注意个人的隐私安全

图源:视觉中国



📍 手机扫描

进入房间,首先关灯和拉窗帘,保持在绝对黑暗环境下,打开手机的摄像头,对着房间的各个角落仔细且缓慢地扫一遍,一旦黑暗的手机屏幕出现亮点,很可能就是微型摄像头。


📍 手电排查

用手电筒将室内所有外露有孔的地方检查一遍,如通风口、电源插座处等。如有隐藏针孔摄像头,通过手电筒照射可发现反光物。红外手电排查,由于摄像头的外表是个弧面,红外手电照过去就能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红色反光。


📍 防偷拍APP

这种App也叫做摄像头探测器,主要原理就是探测是否存在连接在同一WiFi的摄像头。




相关法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第2项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总之

遇到事情不要慌

出门在外一定要增加安全意识

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新闻晨报、大皖新闻、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网友评论等

审校:林声蛟

内容责任:谭宇村

审核:敖坤 廖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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