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
在宣传发动阶段,组织各县(市、区)安委办指导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工贸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在集中整治阶段,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严格执行“十个一律”的硬措施,集中打击惩治一批高处作业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在巩固提升阶段,认真总结“十个一律”硬措施工作成效,完善调整工作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整治行动成效。
什么是“十个一律”硬措施?
一、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一律安全宣传教育到位,严格落实“五个100%”。
即辖区工贸企业宣传教育覆盖率100%、上门开展宣传并派发宣传资料100%、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告知承诺书”100%、观看警示教育片100%、组织参加专题培训100%。同时,宣传部门也要利用各类渠道,组织广泛开展宣传,积极营造人人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一律按要求办理审批、报备、报建。
即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方可进行高处作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江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或书面向属地镇(街)应急办报备;天面维修等工程项目达到报建要求的,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批、报备、报建的不得开工。
三、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一律信息共享。
即建立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信息共享机制,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一键通”APP将已报备的高处作业信息同步推送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和所在镇(街);镇(街)收到企业书面报备信息后,录入“一键通”APP完成报备,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职能部门在办理涉及高处作业相关项目许可、备案后,应及时反馈至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全市工贸企业委外高处作业一律要明确安全责任。
即工贸企业委托外单位从事高处作业的,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如开展天面维修等工程的应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备案。工贸企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五、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开工前一律开展安全检查。
即根据高处作业施工类型,由县级安委办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工前一天到场检查,并对企业和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对于辖区高处作业备案较多的县(市、区),可视情况将风险相对较低的高处作业委托镇(街)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贸企业、施工单位等是否按规定审批、报建,是否制定施工方案,是否做好临边防护、安装水平安全绳、架设安全网、铺设专用施工通道等前期防护措施,是否确定高处作业人员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名单,是否对照名单查验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等。
六、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一律严格现场管理。
即施工企业要从严实施现场管理,高处作业人员应统一穿着红色马甲或其他易于辨识的服装,并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全程进行现场监护,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监护、通信联络等工作,督促高处作业人员全程落实“一绳、一网、一防护”(安全绳、安全网、临边防护)等安全措施。
七、全市工贸企业高危高处作业一律安装摄像头。
即对于天面维修、光伏安装等风险较高、作业时间较长的高处作业在完成报备后,由市安委办统一组织安装摄像头对作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市、县、镇三级监管部门在线检查,对于发现施工单位不系安全绳、不戴头盔、非高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等违规问题,第一次停工整改一周、第二次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次全面停工并予以曝光。
八、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一律巡查监管。
即高处作业报备后,所在镇(街)应根据作业情况由应急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等部门进行现场巡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县级安委办也要通过“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巡查,原则上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各级巡查发现违规问题要依法从严进行查处。
九、全市工贸企业发生高坠亡人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即全市工贸企业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经事故调查,涉嫌犯罪的,主要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全市工贸企业发生高坠亡人责任事故一律倒查监管责任。
即全市工贸企业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安委办进行事故调查督办。经事故调查,相关企业未按上述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的,依法从严进行处罚,享受奖补政策的从严把握,并予以通报;相关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及领导人员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未按上述要求履职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来源 |江门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