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大理一官员在受处分十年后又被判刑五年。
杨品红,男,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云南省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部部长,大理市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局长,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天井办事处书记、主任,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级调研员等职。2014年7月,杨品红因送予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原主要领导李某(另案处理)少量现金被大理州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2年2月退休。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1年至2022年,杨品红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违反组织纪律。2021年3月,杨品红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
违反廉洁纪律。2008年至2011年,杨品红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
受贿罪。2004年至2020年,杨品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拆迁安置、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财物折合共计179.9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其中50万元未遂。
其中,2008年,甲公司负责人赵某预备租地经营苗圃,为感谢杨品红之前在项目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谋取更多利益,邀请杨品红“合伙经营”苗圃,杨品红明知赵某意图而表示同意。赵某共投资300余万元用于苗圃的建设及经营,杨品红未实际出资入股,也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2011年,该苗圃作为拆迁置换地被征用,杨品红利用负责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职务便利,为该苗圃的安置补偿等事项提供帮助,赵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44.8万余元,杨品红提出不再“合伙经营”,二人商定,赵某分给杨品红14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和苗木折价款,杨品红退出“合伙经营”。2012年至2019年间,赵某分3次将90万元转账给杨品红,剩余50万元至案发未兑现。
高利转贷罪。2014年9月至2023年1月,杨品红为解决赵某的资金需求,以装修房屋、个人消费名义向银行循环贷款共计950万元。在取得贷款的当日或次日,杨品红便将款项借给赵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并向赵某收取利息(二人此前就利息多少达成一致)。2015年6月至2022年12月,赵某向杨品红及杨品红指定的账户转入利息共计210.2万元。除支付给银行利息共计59.9万余元外,杨品红非法获利150.2万余元。
2023年4月6日,大理州纪委监委对杨品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4月7日,经云南省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7月7日,对其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2023年9月26日,经大理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理州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品红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
2023年9月27日,大理州监委将杨品红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7日,大理市公安局将杨品红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移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11月6日报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并案处理。
2023年12月5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杨品红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1月30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品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81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