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害人害己,致一人死亡,最终获刑!永宁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民生   2024-12-17 12:01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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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的危害不用多说

想必大家都很清楚

但总有部分“怀有侥幸心理的人”以身试法

觉得自己没有驾驶证也能开车

不把安全和法律当回事

“任性”上路的结果必然是害人害己

近日,永宁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最终获刑。

案件回顾


6月29日凌晨,李某等三人商议一起前往贺兰山游玩,但车主王某因身体疲劳没办法正常驾驶车辆,李某便主动提出开车,同行两人并不知道李某无驾驶资格,便同意由李某驾驶。在路上,李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与前方同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张某追尾相撞,张某被撞倒后,李某未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导致张某再次被马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碾压碰撞,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3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曾因无证驾驶被给予行政处罚,再次上路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有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切莫心存侥幸,无证驾驶是对自己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友情提醒:车辆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机动车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杜绝将机动车交给无相应驾驶证的人驾驶。

信息来源永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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