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运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公告

民生   2024-11-16 16:26   山西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运城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公告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公告如下:


一、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合格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将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二、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通行。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实行限期退出,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通行与保障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头盔;

(二)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六)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七)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载客营运;

(九)不得有牵引动物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五十元罚款。


(四)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运城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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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尚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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