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运城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公告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公告如下:
一、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验明合格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将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二、登记管理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通行。
《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实行限期退出,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通行与保障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头盔;
(二)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六)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
(七)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不得载客营运;
(九)不得有牵引动物或者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五十元罚款。
(四)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运城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2日
往期精彩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全市纵深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再排查工作部署会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