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修订)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政务   2024-11-18 14:29   江苏  


《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新修订)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4年11月14日 上午 9:30

市行政中心会议中心第三会议室

参会人员

胡文辉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

金国俊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凌建锋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摄影 管奇璠


会议议程


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修飞主持。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吴修飞: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论述,加强内河水运通航监管、提升内河安全通航效率,我市对2017年11月1日施行的《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便于公众了解《办法》修订的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胡文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金国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凌建锋为大家解读新修订的《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媒体有:新华日报、江苏广电总台、江苏经济报、镇江日报、京江晚报、镇江电台、镇江电视台、镇江壹周、金山网、镇江发布,欢迎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

首先,请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胡文辉对《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修订情况进行介绍。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

市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胡文辉: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于2017年11月制定出台,是镇江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全市首部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现因内河通航环境发生变化,通航安全风险隐患增加,市政府决定对相关条款予以修订。2024年9月16日,市长徐曙海签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镇江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加全面了解《办法》,借此机会,我就《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修改的背景

一是打造平安绿色内河航运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来,我市内河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当前,苏南运河“三改二”工程正全力推进,航道深水化、船舶大型化等新态势趋势明显。加之近年来全国多地船舶触碰桥梁事故时有发生,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内河交通安全监管机制亟需进一步完善、桥梁权属单位主体责任亟待进一步压实,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为了落实上位法的需要。原《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3月2日修订,《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又被2019年8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明确予以废止。因原《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必须通过修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是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监管突出问题的需要。原《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存在部分条文可行性欠缺的问题。比如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船舶遇有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停泊的,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航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船舶遇到紧急情况时,只要不影响其他船舶航行且能最及时地应对紧急情况即可,不一定必须停靠右舷一侧,条文有悖于通常做法;还比如,原《办法》将水上事故的接警单位设定为遇险地内河水上搜救中心,未考虑到部分县区政府没有成立水上搜救中心且水上救援能力不足等因素。故结合实际,对操作性不强的条文进行调整。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从明确内河交通安全环保监管主体、细化内河通航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内河交通安全环保协调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1. 修订了相关表述用语。主要对行政机关名称以及原《办法》中易产生疑义的词语进行修订。一是明确管理主体。将镇江市长江以外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由“地方海事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二是调整机构名称。根据部门改革要求,将安监、农委、旅游、环保等部门的名称调整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三是规范专业用语。将“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非运输无证船舶”改为餐饮趸船、住家船、农用自备船、“三无”船等,将“临、跨、过河设施的权属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改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权属单位”。

2. 增加了超安全通航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船舶超安全通航尺度航行的情形以及航行条件,护航主体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二是取消船舶驶离辖区水域报告的义务。

3. 增加了通航建筑管理要求。一是增加通航建筑物、桥梁在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各相关单位水上交通安全保障的责任分工;二是增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桥区水域的义务。

4. 取消了部分罚则。调整处罚设定,取消不规范穿着救生衣的罚则。

《办法》的修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升,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

我主要就介绍这些,谢谢。

主持人吴修飞: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朋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请举手示意。

江苏广电总台记者提问:

前面的情况介绍中提到,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通航建筑管理相关要求,用了大幅章节来界定内河通航水域桥梁权属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可以再为我们作进一步详细的解读?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金国俊

桥梁权属单位的职责与义务是本次《办法》增加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我们着重从桥梁的规划建设、施工过程、投入营运三个方面对桥梁权属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重新规定:

一是规定了桥梁建设单位在规划建设桥梁时,要将桥梁防碰撞设施、警示标志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达到防范船舶触碰桥梁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安全。

二是规定了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建立健全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期的安全。

三是规定了桥梁权属单位在桥梁营运期间,要做好桥梁及桥梁防撞设施、警示标志等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桥梁及相关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还规定了桥梁权属单位在发现桥梁存在影响通航安全隐患时的报告义务。

之所以作出上述修订,主要是考虑原《办法》对内河桥梁在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的安全监管还存在空白,已不适应目前内河通航安全监管的实际,通过增加上述规定,填补以往的监管空白,解决了内河桥梁安全管理过程当中“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

我就介绍这么多,感谢这位记者的关注。

镇江日报记者提问:

修改后的《办法》取消了对船员不规范穿着救生衣的处罚。作为主管部门,取消这样的罚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取消后,又将如何进行监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

支队长凌建锋

救生衣是船员临水作业的“保命衣”。许多船员因安全意识淡薄、嫌麻烦或抱有侥幸心理,在露天甲板上作业时不愿意穿着救生衣。原《办法》针对露天甲板上从事作业的船员未规范穿着救生衣的行为,设定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以达到规范船员穿着救生衣的目的。原《办法》施行以来,我市交通部门采用视频监控和现场巡航形式,加大了对不规范穿着救生衣行为的巡查力度,全市内河通航水域临水作业船员救生衣穿着情况得到大幅改善,个别不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船员经执法人员提醒,均能及时进行改正。此次《办法》修订,删除了对露天甲板上从事作业的船员未规范穿着救生衣的处罚,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罚过相当原则的具体实践,同时也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群众减负的具体措施,这样做既达到我们监管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交通执法的温度。

以上是我的介绍,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主持人吴修飞:


谢谢凌支队长。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各位媒体朋友如果还有想要了解的情况,可以在会后与市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沟通联系。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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