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违法违规
典型案例(2024年第二批)
为筑牢筑稳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屏障,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食品安全领域,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选取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1:高台县大奉献副食商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羊胴体)案
2023年10月,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台县大奉献副食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羊肉(羊胴体)表面无检疫标记,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羊胴体)1只和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高台县多平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6月,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台县多平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胴体表面上无检疫标记,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检疫的猪肉50斤、没收违法所得870元和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高台县新盛昌粮油店非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销售未加碘食盐案
2024年10月,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台县新盛昌粮油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嘉州”牌食盐为未加碘食用盐。当事人非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销售未加碘食盐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加碘食用盐7袋和罚款8.6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高台县某某中学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6月,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台县某某中学学校食堂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抽取的餐具盘子使用前消毒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高台县民生牛肉面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9月,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台县民生牛肉面馆使用的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抽取的餐具碗使用前消毒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高台县泓源商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7月,高台县市场监管局对高台县泓源商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高台县虎成牛肉面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7月,高台县市场监管局对高台县虎成牛肉面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责令改正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存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高台县某某幼儿园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4年10月,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台县某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共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9:高台县华轩图书店未经生产登记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面粉、对预包装面粉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台县华轩图书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生产登记将购进的预包装面粉分装成印有“自磨面粉”“原生态”等字样,但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小包装面粉向进店顾客赠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0袋无标签的预包装面粉和罚款4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高台县三友调味品商店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案
2024年7月,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台县三友调味品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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