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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公安消防民警标志与同时期武装民警一致,佩戴55式国旗图案民警帽徽,左胸佩戴“中国人民警察”胸标
公安现役制部队(1965年5月~1982年5月)
1966年以后,公安部队整体划归解放军序列,成为解放军序列内担负地方内卫执勤的部队。在公安系统中的原归属于武装民警代管的专业警察,开始逐步由职业制转为现役制,并在公安系统内组建公安现役制部队。公安现役制部队虽然在政治思想工作、征兵退伍和一般行政工作方面由省军区(军分区)负责,但实际上其只是使用部队的编制,接受军事和政治等方面的工作指导而已,二者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只是列入省军区(军分区)序列的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
公安消防部队
公安部于1955年10月成立消防局,并陆续组建公安消防队。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消防监督条例》规定:“由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建立专职消防组织,列入公安机关编制”,实行职业消防民警制度。这时期的消防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武装民警代为管理,实行职业制消防员制度。公安消防民警按照武警编制执行军事化管理,按照市局设大队、区县设中队来设立消防队。中队长以上属于干警编制,小队长以下为民警编制。
1955年的公安消防民警标志服饰与同时期武装民警一致,即佩戴55式国旗图案民警帽徽,左胸佩戴“中国人民警察”胸标。干警佩戴大檐帽,消防民警佩戴草绿色船型帽(作业帽)。1958年,公安部门换发58式警服,消防民警也同时更换相应的标志服饰,帽徽继续使用55式民警帽徽,增发58式警察领章(红底+金色五星盾牌),服装则继续使用武警制服。1962年,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划归军事系统以后,消防民警等专业警察并未一起划归军队建制,继续保持职业民警制度,标志服饰和服装依旧沿用原武装民警的样式,穿着草绿色上衣及藏蓝色裤子。
1958年,消防民警继续使用55式民警帽徽,配发58式警察领章(红底+金色五星盾牌),服装使用武警制服
1962年以后的消防民警战勤服装,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划归军事系统以后,消防民警继续保持职业民警制度
1965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安部、内务部、财务部、国家编委联合发出《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联合通知》,全国公安消防队伍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此后公安消防民警队伍中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都实行兵役制,执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
消防民警于1966年开始配发66式警服,上衣草绿色,裤子藏蓝色,干部上衣四个衣袋,战士上衣两个衣袋。干部和战士一律佩戴解放帽,与同时期的解放军65式军服一样。
消防民警帽徽和普通民警的66式公安帽徽一致,规格为35mm圆形帽徽,中心为五星红旗图案,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帽徽使用在解放帽、女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帽上,同时佩戴65式全红色扎线领章作为唯一的识别标志。
消防民警的66式警服,上衣草绿色,裤子藏蓝色,干部上衣四个衣袋,战士上衣两个衣袋。干部和战士一律佩戴解放帽,与同时期的解放军65式军服一样
66式消防民警帽徽及65式全红色扎线领章
1972年配发的72式公安帽徽,为35mm铝制圆形帽徽,中心为国徽图案,国徽后衬红色底色。消防民警帽徽和普通民警的一致
72式公安帽徽及72式全红色聚乙烯热合领章
1970年代以后的消防民警战勤服装,图中消防民警身背灭火器,手持灭火枪,头戴消防头盔
1972年5月1日,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对66式警服及标识作调整和改动,换发72式警服。此次换装中,公安消防部队并未更换72式警服,仍继续穿用66式警服,只是换戴了72式公安帽徽。帽徽规格为35mm圆形帽徽,中心为国徽图案,国徽后衬红色底色。帽徽使用在解放帽、女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帽上,同时佩戴全红色新式工艺的聚乙烯热合领章(72式领章)。
1973年12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关于公安消防队伍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公安消防队伍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中队以上干部均属于公安干部。1976年8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消防中队干部实行兵役制,大队以上干部仍为人民警察序列。
1949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组建边防局以及边防分局,负责全国的边防保卫工作。1950年8月,公安部组建边防公安武装——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边防部队,1955年7月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边防部队。
1957年9月,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警备部,公安军司令部边防处、侦查处、检查处合并为警备部边防处。1958年,全国部分边防检查站移交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为人民警察编制,由主管全国边防、内卫工作的公安部四局管理。1959年1月,边防部队则由总参警备部移交省军区管理。1963年2月,中央军委调整边防编制体制,将边防部队统编为独立师、独立团,1966年划归省军区建制。
1950年8月,边防部队的标志服饰等与同时期地方公安部队的一致。1955年公安军边防部队的标志服饰与内卫部队的一致,佩戴55式陆军帽徽,使用红色五星盾牌公安军标志,领章及肩章的边线为正红色。边防军技术勤务部(分)队佩戴使用相应的标志服饰。1958年,增发中帽徽和军衔领章。1959年1月,边防部队移交省军区以后,标志与同时期陆军的相同。1962年11月25日,由于边防斗争特殊性的需要,经批准将中印边界民警服装改为暂用59式武警服装,并佩戴民警帽徽、符号和领章。1965年6月1日,边防部队同全军一起换发佩戴65式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1950年边防部队的胸标,与同时期地方公安部队的一致
1955年公安军边防部队的标志服饰与内卫部队的一致,佩戴55式陆军帽徽,使用红色五星盾牌公安军标志,领章及肩章的边线为正红色
1958年,移交公安机关建制领导的部分边防检查站改为人民警察编制,由公安部四局管理,改用为人民警察标志服饰
1965年6月1日,边防部队同全军一起换发佩戴65式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1959年1月,边防部队移交省军区以后,标志与同时期陆军的相同。图为广东与香港边境执勤的边防部队军人
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的74式大檐帽作为执勤勤务帽使用,为上岗执勤时佩戴,按照执勤人员比例发放
1973年6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召开全国陆地边防工作会议,将军队现役建制的国家边防检查站和地方边防口岸检查站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各边防检查站的相关人员退出现役,实行职业制并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在公安部成立边防组,随后又相继在内地、沿边沿海地区恢复设立边防保卫机构。1974年12月,为加强军事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边防检查站武装警察恢复现役制。1975年,公安部边防组改为边防保卫局。1979年公安部门在重点沿海地区组建海上公安巡逻大队,又于1980年组建现役制公安海警大队,隶属于公安边防部队下辖的省边防总队,属于武装警察序列,下设海警支队、大队,并分段部署于沿海各省。
1980年1月,成立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由各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担负国家授权地段的边防武装警卫、边境管理、出入境检查等任务。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兵役制度。同年,公安部边防保卫局改为边防保卫总局,统一指挥管理全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成立,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和边防武装警察部队任务进行分工,边防保卫局纳入武警总部序列。
边防武警在左袖上部佩戴刺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字样和警徽图案的红色菱形执勤臂章
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警服,上衣草绿色,裤子藏蓝色,干部上衣四个衣袋,战士上衣两个衣袋。上岗执勤时干部佩戴74式草绿色大檐帽,战士佩戴解放帽
1980年以后,边防检查站中的边防武装警察、民警(全蓝色警服)和海关关员(前方女关员)
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穿着66式警服,上衣草绿色,裤子藏蓝色,干部上衣四个衣袋,战士上衣两个衣袋。边防武警帽徽为72式公安民警帽徽,规格为35mm圆形红底国徽图案帽徽,使用在解放帽、女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帽上,同时佩戴72式全红色领章。
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均佩戴解放帽。但是负责边防检查的武警干部配发74式草绿色大檐帽,边防武警大檐帽作为执勤勤务帽使用,为上岗执勤时佩戴,按照执勤人员比例发放。74式大檐帽帽顶牙线为本色牙线,1978年,帽顶牙线换为红色牙线。同时负责边防检查的武警还在左袖上部佩戴刺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字样和警徽图案的红色菱形臂章。
1976年1月1日,人民解放军负责内卫执勤任务,原归所在军分区和县武装部建制领导的县、市内卫中队交归当地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中队,继续实行兵役制度,执行任务不变。同时,担负守卫机关、军工厂矿、科研机构、守护重要铁道桥梁、隧道等重要目标的看守部队一并转为人民武装警察。
1980年,负责重点目标内卫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
同年8月,随着消防、边防、武装民警陆续由职业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这些公安警种和划归到公安系统的解放军县(市)内卫部队统改称为“人民武装警察”,并在公安部设立武装民警局(六局)负责管理,在各省、地、市公安机关内均设立相应的武装警察处(科)等管理机构来指挥、管理武装警察部(分)队。
1976年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穿着66式警服(上衣草绿色,裤子藏蓝色),佩戴解放帽。武警干部战士在解放帽、女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帽上使用规格为35mm圆形红底国徽图案的72式公安民警帽徽,佩戴72式全红色领章。(待续)
(本文发表于《轻兵器》2022年第4期,公众号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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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振宇 丁涌强 |
校对:魏开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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