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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55年8月~1961年12月)
1955年,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内治安日趋稳定,建立社会主义警察制度的条件已初步具备。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专区、县两级的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的命令”,同时为专区、县公安部队的人员办理转业手续,交地方公安部门领导和管理,并在公安部及各公安厅专设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的机构。8月15日,公安部武装民警管理局(第十六局)成立。这样由原主力公安部队整编的公安军继续实行兵役制,由地方部队改编的人民武装警察(武装民警)则实行职业制。
武装民警换发新式警服。武装民警帽徽和普通民警帽徽外形一致,规格为35mm圆形帽徽,中心为国旗图案,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五星红旗后衬红色底色,帽徽外圈为呈放射状金色芒光形状。帽徽使用在大檐帽、女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毛皮)帽上。
武装民警帽徽,规格为35mm圆形,中心为国旗图案,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五星红旗后衬红色底色,帽徽外圈为呈放射状金色芒光形状
1955年,武装民警佩戴的“中国人民警察”布制胸标
1955年,武装民警的帽徽、“中国人民警察”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国人民警察”胸标
1959年10月,武装民警帽徽继续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领章则采用58式正红色塑料领章
58式五星国旗图案的金色盾型符号(铜制)
执勤中的武装民警,穿着的59式武警警服,上衣草绿色,裤子藏蓝色,佩戴草绿色帽顶藏蓝色帽墙的大檐帽
武装民警不佩戴领章以及标志符饰,统一在左胸佩戴“中国人民警察”布制胸标。配发新式武警制服(55式警服),上衣棕绿色,裤子藏蓝色,警帽帽顶为棕绿色,藏蓝色帽墙。当时准备对武装民警授予警衔,所以在警服的肩部都留有佩戴肩章用的扣眼和扣袢,但实际上与民警一样并未授予警衔。
1957年1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对全军的精简整编做出部署,在撤销公安军番号的同时,将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的部队,可改编为警察的,均连同任务一起拨归国家公安部门。
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将看押劳改罪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部队,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以及沿海内湾对外开放口岸的部队,以及警卫外宾、使馆、省以下机关、院校的部队集体转业交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组成部分,在各级地方党委领导和公安机关指挥下进行工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部转业地方改为职业制。当月,隶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领导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陆续组建,例如12月23日,辽宁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正式成立。
1959年1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总参警备部及所属部队和原公安部十六局及所属武装警察合并,整编为公安部四局所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统一归属于公安部四局(武装警察局)领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体官兵取消军衔,改为职业制,不再佩戴兵种符饰和军衔标志。武装民警部队官兵由于各自来源不同,有原十六局所属武警部队的,也有原公安部队改编的,造成各部队服装和标志比较混乱。5月19日,为了解决武装民警部队的着装不统一等问题,公安部下达通知,自1959年10月1日起,武装民警部队按新的服装制式着装。
10月1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体换装新式警服(59式警服)。武装民警帽徽继续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佩戴58式正红色塑料领章,并缀有58式五星国旗图案的金色盾型民警符饰。59式武警夏、冬装服均为草绿色上衣,藏蓝色裤子。干部警服四个上衣兜,警士服两个上衣兜。警裤缝线上镶红色平布牙线以区别干部和警士的级别,处级以上干部裤线宽7mm,科级以下干部裤线宽5mm,警士裤线宽为2mm。干部和警士均佩戴草绿色帽顶藏蓝色帽墙的大檐帽,冬帽均为草绿色栽绒帽。
1960年4月,公安海巡部队划归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名称为“某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海上巡逻队”,穿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装,使用武警标志符饰。同时归属于公安部门管理的部分专业警察也交由武装民警代管,森林警察在1958年撤销后,所属的森林警察大队划归省武警总队领导。各大厂矿、企业的经济警察交由武装民警代管,专业消防民警纳入武警建制,但仍然为职业制。随着管理事务的增多,武装民警部队在军事建设方面的一些问题日益突出。
196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得到党中央的批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制继续属于公安机关,以便利于地方政府使用,领导体制则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加强军事性和纪律性。
12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公安部四局所属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新划归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名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2月6日,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正式成立,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62年1月~1963年1月)
武警部队建设受中央军委和各总部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建制仍属于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总队、内卫执勤部队、武装警察海上巡逻队一并转为现役制部队。由武警代管的专业警察继续实行职业制并不转为现役制,且转归公安机关管理。各省公安厅武装民警总队首先改称并转为现役制部队,如当年4月,辽宁省公安厅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
1962年6月,武警部队帽徽继续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30mm铝制中帽徽
1962年6月,在人民大会堂外执勤的武装警察部队战士,身穿武警部队军装(即执行陆军58年服装标准)
武警部队帽徽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在正红色领章上佩戴58式五星国旗图案的金色盾型符饰
武警部队上等兵军衔领章,佩戴武警部队符饰
6月,武装警察部队恢复军衔制度,原属于公安军转改的军人的军衔予以恢复,原属于武装民警的没有军衔的军人予以评定并授予相应的军衔。武警军衔的等级设置与陆军相同,最高一级为武警上将,是时任武警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谢富治上将(1955年授予)。同时,原公安部四局局长宋烈,被任命为武警部队副政治委员,原四局副局长严家安,被任命为武警部队参谋长,并于1962年6月一并授予武警少将军衔。原四局副局长马星五,被任命为武警部队政治部副主任,晋升大校军衔,原四局副局长郑惕,被任命为武警部队副参谋长,恢复上校军衔。
武装警察部队恢复军衔的同时,配发武警部队军装(即执行陆军58年服装标准),武警部队帽徽继续沿用55式人民警察帽徽,在正红色领章上佩戴58式五星国旗图案的金色盾型符饰。军衔肩章和军衔领章与同时期陆军一致,边纵线为正红色,区别是肩章扣为五星国旗图案。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3年2月~1966年6月)
1963年1月2日,国务院转达中共中央指示,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1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军委、公安部发布《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2月1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武警领导机关更名为公安部队领导机关,其指挥机构、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原规定不变。
12月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公安部队换发新式帽徽和兵种勤务符饰,军衔等级不变,武警部队军衔改称为公安部队军衔。公安部队服装依然执行原武警部队服装标准,将武警帽徽、符饰等更换为公安部队标志符饰,公安部队新式铝制帽徽分为两种规格,35mm大帽徽佩戴在军官大檐帽、女军人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毛皮)帽上,30mm中帽徽佩戴在解放帽上。帽徽外形主体为圆形,中心为“八一”红五角星军徽和公安金边盾牌,外绕金色齿轮和麦穗,八一军徽后衬湖蓝底色。两种帽徽图案一致。
1963年12月配发的公安部队大帽徽(35mm),佩戴在军官大檐帽、女军人无檐软帽和冬季栽绒(毛皮)帽上
1963年12月配发的公安部队中帽徽(30mm)佩戴在解放帽上
佩戴在军官大檐帽上的公安部队帽徽,公安部队服装依然执行原武警部队服装标准
63式公安部队帽徽和公安部队符号。军官佩戴红色领章,使用公安军时期的符饰
63式公安部队帽徽和公安部队符号。士兵佩戴红色领章使用公安军时期的符饰
1963年的公安部队中校军官,身穿58式军服,佩戴解放帽和军衔领章
公安部队所属的内卫部队军官和士兵佩戴使用正红色兵种领章,在领章上佩戴原公安军时期的红五角星金盾符饰,公安部队所辖的技术勤务部(分)队军人佩戴使用相应的兵种和专业符饰。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取消军衔制的决定,5月24日,中央军委发出改革帽徽、领章和服装的通知。6月1日,公安部队同陆、海、空军一同启用了新的帽徽和领章,换发与陆军一致的草绿色新式军服(65式军服),干部、战士一律戴解放帽,并佩戴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1965年6月1日,公安部队换发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
原辽宁省军区公安部队的军人1950~1960年代使用过的各时期公安部队的标志符饰
身穿65式军服执勤的公安部队官兵
1966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定,从7月1日起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的番号,其所属部队重新划归陆军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总队整编为独立师,划归省军区建制领导,成为执行城市内卫任务的地方部队。以辽宁省为例,6月,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辽宁省总队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独立第二师。
1966年6月6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做出决定,以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构为基础,与军委炮兵领导机构中管理战略导弹部队的机构合并,组建地地战略导弹部队领导机构,并将地地战略导弹部队命名为第二炮兵。7月1日,第二炮兵领导机构在北京正式成立。翌年7月4日,中央军委任命原军委炮兵副司令向守志为第二炮兵司令员,原公安部队第二政治委员李天焕为第二炮兵政治委员。(待续)
(本文发表于《轻兵器》2022年第3期,公众号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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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曾振宇 丁涌强 |
校对:魏开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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