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应从家庭守护出发,这是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孩子绘就美好未来蓝图,让他们在成长路上行稳致远,成为有担当、明事理的社会栋梁之材。
(本视频由中国法学会会员、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一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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