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百科   2025-02-10 16:03   北京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5年2月6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认真落实强力推进“富矿精开”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一)严格矿山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权和矿山。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矿山开采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不断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三)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新增尾矿库“头顶库”,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尾矿库。

(四)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及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的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金属非金属矿山(中央驻黔企业所属矿山除外)委托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相关工作。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已形成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可正常办理有关手续及证照延续,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严格进行论证。提能改造系统与现有生产系统互不影响的矿山,提能改造系统建设期间,现有生产系统可以正常生产。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五)加快推进矿山开发战略性调整。加快推进煤矿“六个一批”(新建一批、技改一批、提升一批、整合一批、盘活一批、淘汰一批)和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分类处置。优化煤炭开发布局,鼓励连片整体开发。依法依规办理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手续。以市场化方式推进非能源优势矿种聚集区矿业权优化重组,引导存量矿产资源向链主企业集聚,逐步形成大型企业为主体、大中小型企业协调发展的精细开发新格局。

(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吊销有关证照。

(七)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无主尾矿库由县级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闭库及其后续安全管理。

(八)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推动优势矿产资源向支撑重点产业集群发展的重大项目集聚,向具有全链条深加工能力的优强企业集聚。

(九)推动矿山升级改造。持续推进矿山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推进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新技术与传统矿山开采融合应用。推广井下人员高精度定位、AI视频智能监控、违法违规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等技术应用。加快提升非煤矿山智能化水平,大型矿山致力于整体应用,推动实现全环节全系统多场景智能化;中型矿山围绕局部应用,推动实现单个系统、固定场所、某个环节智能化;小型矿山以机械化代替危险繁重岗位为主,具备条件的逐步推动单项智能化。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尾矿库每年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加快推进矿山企业老旧设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十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承包单位数量应符合规定,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

(十三)规范非煤矿山外包队伍管理。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部派出符合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等要求且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正式职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十四)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安设“电子封条”。

(十五)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社会组织建立矿山救援队伍。矿山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和会商研判,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十六)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矿山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十七)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当按规定配备符合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等要求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按规定配备符合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等要求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十八)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台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上、现场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一线的每一名人员、应急处置的每一项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严格落实“无视频监控不作业”要求。严格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培训现场检查,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十九)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严肃查处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市级、县级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包保责任人,制定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措施。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二十)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分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部门定期通报、重大问题随时通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严格落实矿山分级分类监管责任,每一处矿山都要明确监管主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六、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一)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待遇保障。强化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车辆、制式服装、移动执法终端等执法装备保障。

(二十二)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和案件办理。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畅通举报渠道。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责任倒查机制。

(二十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严厉打击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行为。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加强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经费保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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