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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过家家
学龄前儿童
在托管学校内活动时
发生碰撞导致受伤
责任该由谁承担?
本期《“法”声》
一起来看
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人们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孩子送进托管班。2021年4月,泰兴的小李和小王一同进入某幼儿托管学校接受学前教育,4月30日,小王在玩耍时不小心推搡了小李,小李不慎跌倒,撞到了教室墙边的柜角,造成眼角受伤。现场的两位老师立即通知了小李的家长,并将小李紧急送往医院。经治疗,小李的眼角伤口虽然得到了初步处理,但最终还是留下了疤痕,未来还需要进行面部瘢痕美容修复等后续治疗以改善外观。
面对小李因伤造成的损失,小李的父母尝试与小王的父母及托管学校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李的父母诉至泰兴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托管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李受伤时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托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密切关注幼儿动态,没有引导幼儿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幼儿的危险动作,同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疏于谨慎管理义务,推定其存在过错,对小李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系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责任。因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故小王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最终,在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和耐心调解下,小王的父母和幼儿托管学校同意各自承担50%小李的损失费。
防范校园意外伤害,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学校需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建设,规范校园管理,利用监控等设备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会发生的意外事件;家长也需尽到监护人义务,教育孩子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做到不伤害他人。
编辑:姜浩
审核:丁晓军 陈杨
监审:曹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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