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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
拖照案牍,王有成之父王万孙昨因不能孝养父母,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依栖女婿,养生送死,皆赖其力。纵使当时果有随身囊箧,其家果有田宅,尽以归之于女婿……必为子之道有所不至,是以大伤厥考心尔。一念及此,则将抱终天之痛,恨不粉骨碎身,即死于地,虽有万金之产,亦有所不暇问矣。……王有成父子安得怙终不悛,嚚讼不已,必欲背父母之命,……不知负罪引慝,尚敢怨天尤人,紊烦官司,凡十余载,合行科断,王有成决竹篦二十。
南宋年间,乡民王有成未能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致使父母老无所依,只得依靠女婿李茂先以度余生。无论生前抚养还是死后安葬,均仰仗女婿之力。于是,双亲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家中田宅和随身财物悉数赠予女婿。王有成心生不满,屡次诉讼,要求李茂先返还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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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 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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