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四条
【条文内容】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条文主旨】
【条文解读】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运营和管理的,这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党的领导能够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战略方针保持一致,同时也能够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其具体需接受两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一是村级党组织,二是乡镇党委或街道办党工委。
村党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村党组织带头人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头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农村的事,要靠好的带头人,靠一个好的基层党组织”。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的关键是建强建优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都要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支持基层,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带头人队伍建设,确保基层党组织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需建强建优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领导农业强国建设能力的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要进一步强化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优化提升行动,选优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完善和落实向重点乡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要紧抓“关键少数”,发挥“头雁效应”,把村党组织建设成联系农民、宣传农民、凝聚农民、服务农民的平台载体。要突出提升抓党建促乡村全面振兴的工作本领,完善系统化、经常化、实战化培训机制,全方位、大规模、立体式开展主题培训,不断提升村党组织带头人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要坚持以工作实绩为导向,做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村党组织带头人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的管理监督和激励考核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让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成为常态,激励村党组织带头人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为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要进一步明晰县乡村三级党组织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的职责,明确县级党委是“一线指挥部”、乡镇党委是“前沿作战部”、村党组织是“具体战斗队”,为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制度支撑和组织保障。县级党委既要从县域经济发展布局的高度统一谋划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指引前进方向;又要从主体责任、资金支持、考核机制等维度调动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坚定性、自觉性、能动性,为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政策支持。乡镇党委要从地理位置、经济基础、资源禀赋等方面做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主导产业和经营方式,为村党组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科学指导。村党组织要紧紧围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着眼于增加农民收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勇于探索“党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为全面提升村级组织凝聚力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其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资源是集体所有的,而不是私人所有的。这种所有制形式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利,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宪法的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落实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同时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规范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形成既体现集体组织优越性又调动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有利于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三、坚持民主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主管理能够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民主管理也能够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具体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法定化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并具体列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有利于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的现象,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同时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共益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财产性权利,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具体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与重大事项、重要事务权,知情权、监督建议权;自益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财产性权利,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申请使用权、分配获得集体收益权、参与分配被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享有权。除此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条件地享有部分权利。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尽管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在集体长期工作,对集体做贡献的,经成员大会四分之三同意可以享有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部分权利。
在成员义务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和履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式应当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合理的回报,同时也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技术、管理等在分配中的作用。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实践应用】
(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战略方针保持一致。
(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资源是集体所有的,避免私人占用和滥用。
(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过程中,应当坚持民主管理,确保决策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决策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过程中,应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的回报,同时也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在分配中的作用。这有利于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上述解读为作者本人观点,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邮箱:qinkaihong@hylandslaw.com)
编辑丨张靖玮 校对丨黄 河
审核丨潘登勇 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