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贵溪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现将2024年前三季度1月至10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备基本情况
2024年1月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共向鹰潭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6件。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一府一委两院”报送备案的文件6件,其中市政府6件,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无报备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数据库录入情况
今年5月至6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一府一委两院”及各乡镇、街道人大工委,在县、乡两级同步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确认全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61件,其中,市政府152件,市监察委员会0件、市人民法院7件、市人民检察院2件。上述所有规范性文件已全部录入到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
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全部进行了主动审查,对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审查纠正意见。
某镇人大作出的《决议》规定,集镇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经审查认为,乡镇人大依职权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镇人大决议与上位规定相抵触。
有文件规定,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是,“拟举办单位或个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学前教育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颁发办园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经审查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设定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一道行政许可,而《文件》将初审权授权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保留市教育局的最终决定权,实际上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
经市人大常委会与文件制定单位沟通,上述2件规范性文件或已经废止或列入修改计划。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准确把握报备范围。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各文件制定单位均应当报备。
3.落实好“七个一”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备案审查工作“七个一”的要求,全面推进备案审查各项工作。
4.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对新修订的《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学习,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5.推进乡镇街道备案审查试点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做好启动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准备。
贵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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