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梁某用盗窃代替“讨薪”,被判刑!

时事   2024-11-21 22:01   江西  



“一开始只想把工地欠我的工钱‘偷’回来,后面越偷越贪心,没想到会被抓到,我真的很后悔。”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梁某说到。

案 情 简 介

2023年初,外地来贵溪务工的梁某在某企业法人肖某的安排下到贵溪某工地务工。至2023年底,肖某拖欠了梁某七八千工钱没有结清,经多次催讨仍未发放到位。恰逢年关,梁某讨薪未果只好先回乡过年。

2024年3月,从家乡返贵的梁某本打算继续回肖某的工地务工,但是一想到肖某克扣工资的恶劣行径,梁某便心有不甘。正道不通,那就走歪道。梁某在肖某的工地务工大半年,充分了解工地人员及物资管理松散的情况,于是他心生一计,想通过盗窃来达到“讨薪”的目的。为便于作案,梁某先到二手市场买了一辆面包车。2024年3月7日至3月24日,梁某先后17次驾驶面包车到肖某的工地上盗窃钢筋,并将所盗钢筋分批次送至废品回收站售卖,累计获利14445元。经查,被盗钢筋共计6771公斤,价值23496元。

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梁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用盗窃代替“讨薪”的行为,不但没有追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反而惹上了牢狱之灾。经调解,梁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肖某谅解。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

“劳有所得”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关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当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坚持依法维权,切勿冲动行事,自酿苦果。


那么该如何合法维权?可以根据证据材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五种合法维权方式:一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二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贵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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