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生产经营场所必不可少的安全疏散设施,是事故发生时的救命桥梁。违规占用、封堵、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堵上了“生命通道”。现公布江阴市2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8月23日,江阴市周庄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航海纺织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疏散通道有货物堆放,未保持畅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0月17日,江阴市顾山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无锡知行合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通道堆放货物,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安全提示
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坚决避免占用、锁闭、封堵安全通道的情况发生,保障“生命通道”畅通,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增强企业员工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能力。
畅通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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