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九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十九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五条 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单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掌握火警处置以及启动消防设施的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六条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每班不少于二人,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的,每班可以为一人。
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四川省消防条例》(2024年)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每班不少于一人。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十三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放置有关建筑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和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济宁市消防条例》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日工作机制。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与智慧消防系统联网,能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以一人值班。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检测、维护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每班不少于一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景德镇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装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改造;推动消防维保机构建立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提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质效。运用物联网技术,已将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和消防控制室管理纳入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远程监控管理的单位,其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人员可减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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