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局长受贿细节获披露

民生   2024-10-25 18:37   辽宁  

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五原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春晨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披露,被告人刘春晨,曾用名刘冲程,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研究生文化,五原县和胜乡一级主任科员。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2023年11月10日因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被乌拉特前旗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4年5月14日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春晨利用其担任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8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矿公司)20万元


2013年10月,时任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刘春晨伙同杜磊(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为二矿公司在承揽巴彦淖尔市河套平原区废弃砖瓦粘土矿五原县一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收受二矿公司项目经理闫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分得赃款购买四块卡地亚腕表价值人民币9.76万元。


2、收受内蒙古民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友公司)现金20万元


2014年3月,时任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刘春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民友公司实际负责人武某1的请托,为民友公司在实施五原县塔尔湖镇常丰村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武某1给予的现金20万元,用于房产装修。


3、收受巴彦淖尔市兴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河水建公司)现金10万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时任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刘春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兴河水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请托,为兴河水建公司在产品推销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用于房产装修。


4、收受内蒙古大和通建设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通公司)现金3万元


2014年5月,时任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刘春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大和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的请托,为大和通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石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用于家庭支出。


5、收受武某2现金3万元


2014年11月,时任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刘春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永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庆公司)实际负责人武某2的请托,为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武某2给予的现金3万元,用于家庭支出。


6、收受巴彦淖尔市奥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隆公司)现金20万元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时任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刘春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奥隆公司实际负责人郭某的请托,为奥隆公司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二次收受郭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用于房产装修及购买家具电器等支出。


7、收受任某现金10万元


2016年9月,时任五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被告人刘春晨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力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港公司)业务员任某的请托,为任某在推销力港公司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任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家庭支出。


另查明,2023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春晨被监察机关专案组工作人员从火车站带到巴彦淖尔市××委××委留置保障中心,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春晨主动向乌拉特前旗监察委员退缴违法所得75.76万元。


根据被告人刘春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春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春晨退缴违法所得75.7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监察机关负责处理。

来源:今日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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