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
大曝光
为深入推进交通秩序“夏季交通安全
整治行动”
及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
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
青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开展违法行为
整治的同时
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进一步提升辖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意识和守法意识
做到“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无证驾驶的危害
01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02
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03
败坏社会风气
案例一
时间:2024年7月21日10时36分
地点:省道320线83公里300米处
驾驶人:刘某某
驾驶车辆:新H9***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事实: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
案例二
时间:2024年7月22日11时53分
地点:青河县Y201线17公里200米处
驾驶人:加某某
驾驶车辆:新H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事实: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三
时间:2024年07月21日10时53分
地点:青河县Y201线23公里200米处
驾驶人:乌某
驾驶车辆:新HJ***7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事实: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编辑:阿鲁安
审核:许梦杰
监审:马建刚
来源:青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