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不仅给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同时造成了大气污染。我县自2018年7月1日开始,在主城区和其他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县城外环路以内,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一区五园,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存在下列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运输、经营、存储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2.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3.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五、龙城镇、龙河、凤城、锦屏街道办事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龙城镇、龙河、凤城、锦屏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本通告。
六、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八、迎接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萧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3791028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噪声污染环境举报电话:5023229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路面卫生举报电话:5011901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