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气筒低于15米会如何?

百科   2024-09-15 18:27   湖南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有群众投诉反映某家具厂粉尘大、油漆味道大,怀疑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接到举报后,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双流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

现场检查时,该家具经营部开料等前段工序在生产,喷漆房未生产,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家具经营部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核查,发现该家具经营部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米,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的要求,且核实该家具经营部并没有废气排气筒不能高于15米的特殊原因。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家具经营部下达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4〕SLZF3-050701号),责令该家具经营部按规定设置排气筒,限期6月7日前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该家具经营部废气排气筒高度不足15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家具经营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4〕SL073号),决定处罚款33200元(人民币叁万叁仟贰佰元整),同时根据《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人民币伍佰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成都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对被举报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一)对被举报人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满5万元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关于排气筒高度的问题汇总


1、排气筒高度如何计算?

问:我是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发现一家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有20米高,因场地问题,它的排气筒(5米)底端就在废气治理设施上面,总高度25米。请问这样是否符合要求。 

答:排气筒高度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请按照具体标准要求确定。 

2、关于排气筒高度

问:1、如何鉴定电池工业与电池研发中心?电池研发中心排气筒高度是否可不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改为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即排气筒高度除应遵守表列排放率限值外,还应高出周围的200m半径范围的建设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2、我司在上海市嘉定区的电池研发中心项目环评批复(沪114环保许管【2019】246号)排气筒高度可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那么我司位于深圳坪山区的电池研发中心项目是否可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执行? 

答:《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如电池研发中心涉及《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电池的生产及研发,建议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不涉及则根据环评批复及地方管理要求执行。

3、排气筒数量多于环评批复是否需要增加变更验收?

问:生态环境部现出台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中只是说排气筒高度降低10%应判定为重大变化,如果一个企业原来环评批复的排气筒是一个,实际建设的时候变成了两个或多个,但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等效排气筒高度和速率与环评批复一致,多个排气筒中最大的排放浓度也满足标准要求。请问这种情况验收时是否可判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化通过自主验收?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即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既要考虑五个因素的变动情况,还要考虑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4、排气筒降低会被认定为重大变动吗?

问:我司是环保专业基地的企业,租赁基地的标准厂房从事电镀生产。我司废气排气筒环评批复为30米,但因我司所在楼层较低(18米高),废气塔放在楼顶上,目前酸雾废气排气筒21米,含氰废气排气筒25米。如果继续加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请问:1、这种情况可否直接进行验收?2、如果要重新报环评,应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那个项目类别?是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3、是以新建、改建、还是后评价办理? 

答:根据《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电镀建设项目如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且对环境不利影响加重的认定为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评。建议结合总体项目情况进行判定,如需重新报批环评,应根据总体项目工艺、规模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类别。

5、排气筒高高度不能达到15m及以上,怎么办?

问: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5.4.2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如企业只有一层的铁皮厂房(厂房高度4m左右),且厂房上方有高压线通过,处于安全考虑,排气筒高度不能达到15m及以上,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答: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由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对其中具体条款应如何理解,其解释权在生态环境部。

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5.4.2部分规定“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企业可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具体求执行。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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