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发布

财富   2024-12-27 19:18   湖南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汇发〔2024〕33号,以下简称《尽职免责规定》),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更好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尽职免责规定》共四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总则中明确适用范围、免责对象、责任界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免除的是银行可能承担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责任。银行申述提出尽职免责事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尽职免责的评议由全国及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负责组织。二是梳理形成8类尽职免责情形,并明确每类情形的基本内涵、适用条件,为执法评议提供标准。三是明确申述评议程序,包括银行发起申述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统称外汇局)审议后提交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进行组织评议等环节。其中,是否启动评议由外汇局集体审议决定,地市分局案件启动评议的审议工作由省级外汇检查部门归口管理。四是明确申述评议程序不计入行政处罚办理期限。

《规定》中8类尽职免责情形:

第八条 因战争、公共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客户出现违规风险,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且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银行依据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意见,审慎判别后办理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已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合理审核,且属于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而作出的,银行已审查确认该报告不存在专业资质缺陷、关键数据错漏、违反基本常识及逻辑不一致性等显著质量问题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因遵守跨境业务国际通行规则或境外卡组织等其合法加入的国际组织及机构要求而作出的,且银行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已在合理范围采取适当措施审查了有关信息,业务有关涉嫌违规内容明显超出银行可审查能力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银行按照外汇管理规定持续监测交易真实性,在持续监测过程中发现原经办的外汇业务存在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风险,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在经办时已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且在发现违规风险后已及时报告外汇局并采取加强管理等处置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银行执行外汇便利化政策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并开展风险交易监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外汇局检查调查发现客户出现违规风险的业务未被银行监测系统预警,但无证据证明银行监测系统存在明显缺陷或者属于银行人为干预使之未被系统预警的;

(二)外汇局检查调查发现客户出现违规风险的业务曾被银行监测系统预警、未被纳入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有证据证明银行已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内控制度等勤勉进行人工识别且未报送风险交易报告的理由具有合理性的。

第十五条 银行在先行先试外汇局批准的试点业务、鼓励开展的创新业务中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规定》还提供了案件申述评议渠道。记者了解到,目前现行外汇违规案件处置程序中,银行有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权利,但相关程序均在案审会后。本次《规定》向银行提供申述渠道,且在程序上设置于案审会召开前,以更充分保障银行申辩权。同时,引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作为第三方,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评议,保障评议结果客观中立。评议结果供外汇管理部门案审会参考,体现监管对行业共识的重视。外汇管理部门保留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履行规范经营主体责任。

前期,《尽职免责规定》已在广东、上海、深圳进行试点,得到银行积极反馈和欢迎,并于2024年9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具体采纳情况详见《关于<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工作主线,加力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提质扩面,稳步推进《尽职免责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落实落地,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经营主体,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时对接所在地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按制度做好尽职免责申述评议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

http://m.safe.gov.cn/safe/2024/1227/25581.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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