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从11月4日起,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党委的安排部署,依据《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全天候严查严管严惩严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现对部分骑乘人员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规定,平安出行。
王某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7时42分
违法地点:禹都大道与槐东路分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杨某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9时17分
违法地点:禹都大道与禹西路分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关某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9时34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与解放路分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张某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9时35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与解放路分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马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9时42分
违法地点:解放路与潞村街分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管某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9时55分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中银路分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杨某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10时04分
违法地点:红旗街与人民路分叉口
违法行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雷某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10时31分
违法地点:国道521线(运潼线)18公里处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韩某某
违法时间:11月5日10时31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禹西路分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新规处罚要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来源 |盐湖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