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党委的安排部署,依据《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全天候严查严管严惩严治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现对部分骑乘人员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规定,平安出行。
朱某某
违法时间:11月12日8时50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张某某
违法时间:11月12日8时58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徐某某
违法时间:11月12日8时59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李某某
违法时间:11月12日15时31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杨某某
违法时间:11月12日15时42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杨某某
违法时间:11月12日16时45分
违法地点:河东街与人民路交叉口
违法行为: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新规处罚要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