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路上,他再次被拦下,一查发现“大问题”!|交通安全综合整治

政务   2024-11-14 17:59   广西  


因再次酒驾被查
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明知道不能驾驶车辆了
仍“亲自”开车到处售卖自己的二手车
结果在卖车路上,再次被交警查获
这是典型的“失驾”后“再驾”的案例
希望能给广大驾驶人以警示


10月29日,百色交警直属五大队在田阳城区开展整治行动。11时30分许,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缓缓驶来。执勤民警对其例行检查,驾驶人表示自己没有驾驶证。

经查,驾驶人岑某曾于2019年2月26日因酒后驾驶被直属五大队查处;2024年4月1日又因再次酒驾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8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据岑某供述,本来持有C1类驾驶证,因再次酒驾被吊销。本想把车卖掉,当天上午驾车从家里出发至田阳区头塘镇与买家谈价无果,便打算转往田阳城区某二手车行把车卖掉,结果就碰上交警查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岑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








释义:“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驾照过期、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不同于一般无证驾驶

“失驾”者曾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

但因法定事由而被剥夺驾驶资格

一般来讲都属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过错

从而失去驾驶资格的人

“失驾”人员已失去合法的驾车资格
再驾车危害大




“失驾”行为的危害



部分“失驾”人员由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合法的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没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有事的。但“失驾”人员之所以失去驾驶资格,就是因为其过往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潜在的危害性更大。

现实生活中,“失驾”人员漠视法律,心存侥幸继续驾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无证驾驶拒绝理赔。因此,“失驾”人员驾车发生事故时有可能会选择逃逸,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后续经济赔偿难度加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会助长“失驾”人员的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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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农婷

初审:马振山

编辑:王前力

来源:直属五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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