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法院村居法官普法专栏第14期 - 诈骗罪篇

政务   2024-09-05 17:32   福建  

武平县人民法院

村居法官普法专栏

第14期 诈骗罪篇

编者按:又是一年开学季,同学们怀揣梦想迈入大学校园。殊不知一些诈骗分子也蠢蠢欲动,针对大学新生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淡薄等特点,实施花样多变的诈骗活动,令人防不胜防。在这至关重要的时刻,每一位学子和家长在积极为开学做准备的同时,武平法院也送上一份开学防诈小礼包,一起助力广大学子顺利开学、阔步新征程。本期“村居法官普法专栏”聚焦诈骗罪,敬请关注。





法 言 俗 语

这份防骗指南一定要了解!

一、什么是诈骗罪?

由于犯罪分子诈骗方式层出不穷且随着信息技术的提升,诈骗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如合同诈骗、恋爱诈骗、贷款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常见的校园诈骗陷阱

骗局一:缴费、退费诈骗

骗子在班级家长群里使用班主任的头像、昵称,冒充班主任发布虚假缴费信息,引诱家长和学生转账,或者利用伪基站、木马链接等手段,以学校名义给家长发送退费短信,引导家长点击链接,按要求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从而实施诈骗。

诈骗预防:学校应加强对各班级群的核查,及时清理身份存疑人员,加强群聊管理,开启入群验证功能。学生和家长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在缴费、退费前再三确认收款人身份,不随便点击他人发送的链接,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骗局二:冒充熟人诈骗

骗子盗取学生微信号、QQ号后,冒充学生本人向家长要钱,向学生的亲戚、朋友借款,或者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得病等为由,要求学生家人、亲戚、朋友转钱。

诈骗预防:当接到转账的信息时,务必通过电话或当面核实确认后再转账。

骗局三:开通和注销校园贷诈骗

“校园贷”实际就是“高利贷”。部分学生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攀比心理,通过贷款平台,误入诈骗分子“校园贷”的诈骗圈套中。“注销校园贷”则指诈骗分子冒充贷款公司的客服,声称“有贷款记录,如不注销会影响个人征信”,以帮助受害人注销校园贷为由,引诱受害人填写个人信息和银行卡号等,从而实施诈骗。

诈骗预防: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贪图虚荣,不互相攀比,合理消费,戒除贪婪心,拒绝“校园贷”,提高警惕,保护个人信息。

骗局四:以资助为由诈骗

诈骗分子多冒充教育部门、民政部门或某慈善机构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给学生本人,称有一笔捐助款或者助学款因为什么原因无法到账,需要核对身份、银行卡号等详细信息,结果在不知不觉引导操作下自己卡内的钱被转走。

诈骗预防:勿信“天上掉馅饼”,不贪图小便宜,时刻注意个人信息保密,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外漏或告知陌生人。重点是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密码、电话号码等。

骗局五:机票退改签诈骗

诈骗分子借此冒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以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等为由实施机票退改签诈骗。

诈骗预防:在接到类似航空公司电话、短信时要第一时间通过正规途径与航空公司进行沟通,不要随意点击短信中附带的链接,更不要通过任何方式透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


致新生

●谨慎添加陌生人为好友,谨慎加入陌生群组。

●不随意扫描不明二维码,或点击未知链接,如不慎打开链接,切勿输入个人信息。

●不轻信网上不正规的兼职,特别是酬劳比正常市场高出许多的兼职,所有要求先交定金的工作要三思而后行。

●务必保管好个人的QQ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等信息,坚决做到不买卖、出租、出借个人证件、各类账号密码等。

●不要轻信所谓的“官方”,所有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绝不会通过电话办案,更不会要求转账。

致家长

●如遇有人在群内收费或私信要求收费,应保持警惕,及时通过电话与老师核实,不可盲目转账付款。

●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不要让孩子知道支付密码,以免其受骗后进行大额转账汇款。

●经常对孩子上网课使用的电子产品进行检查,查看社交及银行账户的支付款项。

●加强对孩子的反诈骗教育,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链接一律不看、不理、不点,对于陌生人的转账、汇款要求,坚决不听不信不转账。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诈骗盯上未成年人,小心你家孩子……


基本案情:2020年8月,石某(缓刑期内)答应兰某的请求,开始教授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流程和话术等内容,为了便于随时请教石某,兰某还邀请石某居住在其出租房内现场教学。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兰某在上述出租房内,使用手机采取从石某等人处学到的诈骗方法,开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他先从网上购买QQ号,雇请他人在网络上推送,引诱他人添加。聊天时,若发现对方是未成年人时,兰某便“火力全开”实施诈骗,将从网络上专职的“洗钱人”处获取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等收款方式发送给对方,骗取对方使用手机微信钱包上的资金进行支付。“洗钱人”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剩余钱款支付给兰某。在实施诈骗活动中,当兰某遇到对方不相信或者不想聊天时,为稳住对方,便会请教石某如何继续操作或直接由石某登录其QQ跟对方继续聊天稳住对方。

案例解读: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累计至少746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某以口头讲解或现场操作等方式,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典型意义:法官提醒广大群众,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成为当今社会主流沟通平台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特别是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自制能力差,易受到金钱诱惑,更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希望家长们在保管好钱财及手机支付密码的同时,也要加强未成年人反诈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以免上当受骗。







以案释法 案例二

“刷流水”能无抵押贷款?当心成骗子的帮凶!


基本案情:2023年6月,居住在上海的陶某与一名称可帮其办理“贷款”的人联系。在对方明确告知需要提供银行卡刷流水才能办理贷款,所刷流水过账资金是赌博上下分的钱后,陶某仍同意了对方的要求。6月11日,对方来上海接陶某,并于当晚一起前往浙江某地。行进过程中,陶某将身份证和已绑定名下银行账户的手机网银交给对方使用。随后该手机网银接收到资金转入,对方使用手机网银转出资金。转账时,陶某提供“刷脸”支付验证三四次。后查明,该账户接收非法资金累计三十余万元,其中包含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四位被害人被骗的六万余元。

案例解读:武平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卡账户、刷脸支付验证等方式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六万余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典型意义:随着金融犯罪案件增多,有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蝇头小利,在明知入账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配合对方刷脸认证、转账取现。这样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反诈防骗意识的同时,切勿将自己的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出借他人使用。







以案释法 案例三





建立虚假感情虚构盈利项目引诱他人投资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2021年以来,刘某敏成立多家公司,组建由桂某水担任经理、鲁某武等人担任形象专员、贾某三等人担任组长、吴某松等人担任业务员等人员组成的团队,由业务员根据公司下发名单(通过网络搜寻的30岁以上,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重庆市外目标群体制成),用公司为形象专员捏造的“白富美”“高富帅”身份,以加错微信为由添加对方好友。成为好友后,吴某松等人按照刘某敏等人拟定的话术,不时以鲁某武等人的名义和对方聊天,并给对方发一些“自己”出入高档场所、奢侈消费的照片、视频等,以增进“感情”。鲁某武等人在必要时出面进行语音或视频交流甚至线下见面,给对方营造自己就是在和“白富美”“高富帅”交往的假象。同时,不时对对方嘘寒问暖,让对方逐渐信任自己进而产生感情,以干兄妹或是干子女相称。信任和感情建立后,吴某松等人继续按照刘某敏等人设计的方案向对方谎称手里有酒吧或电影投资项目,该项目回报丰厚且有官方背景,自己也要投资,并辅以虚假的施工现场图片、视频等资料,制造项目实施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引诱被害人签订投资协议,在该协议中设置陷阱,骗取58名被害人投资1263万余元,用于刘某敏本人消费、发放团队成员工资及日常支出等。

案例解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敏、桂某水、鲁某武、贾某三、吴某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敏、桂某水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对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刘某敏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处桂某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鲁某武、贾某三、吴某松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类“杀猪盘”诈骗团伙诈骗案,刘某敏精心设计的这一出骗局,有意避开了传统“杀猪盘”诈骗中和被害人建立暧昧或男女朋友关系的模式,取而代之以“干兄妹”“干子女”相称,实质并没有脱离骗局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感情基础。投资话题的切入即是在和被害人建立“感情”后,所谓的“投资项目”短期内确实不会见收益,整个“投资”过程公司化运营,被害人投资后不仅不会轻易怀疑被骗,还会在刘某敏等人的诓骗下持续投资,这样一种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的犯罪手段单靠被害人一方很难识别。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诈骗团伙进行严厉打击,不仅积极有效挽回被害人损失,也彰显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绝不姑息的司法担当。






以案释法 案例四

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基本案情:2023年5月初,被告人朱某与王某斌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架设简易GOIP设备以帮助他人拨打电话方式实施诈骗。2023年6月初,二人在某花园酒店房间,通过使用事先准备的电话卡、手机、连接线架设设备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通讯支持,并收取虚拟币与上家结算报酬。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晶明知朱某、王某斌以上述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诈骗,仍受邀到重庆与朱某、王某斌会合,并通过提供电话卡、维护设备等方式参与上述犯罪活动。2023年6月21日王某斌因故离开后,王某某、王某晶按王某斌的要求,伙同朱某继续在该酒店架设设备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通讯支持。经查,2023年6月19日,朱某、王某斌利用王某某提供的电话卡架设设备,帮助上家骗取被害人朱某丽2万元,骗取被害人竺某某11.9万余元。朱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例解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协助他人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责令朱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严厉打击为获取非法利益,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协助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随着对电信诈骗打击不断深入,电信诈骗的手段不断变化,分工更细,手段更隐蔽,打击查处的难度更大。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掩饰其电话归属地、资金去向,利用部分人员认为挣钱轻松,不是自己直接实施诈骗的心理,让其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通过工具人的手机转拨电话或者银行账户转移赃款,从而逃避打击。电信诈骗工具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转拨电话或帮助转移资金,与诈骗分子共同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本案提醒人民群众警惕犯罪分子以利益引诱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同时亦提醒人民群众对网络购物退款、快递丢失退款、机票改签退款等诈骗行为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是否真实。






以案释法 案例五

虚假招聘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2年,被告人黄某、唐某杰与向某翰等人分别成立公司,招募业务员,在招聘网站上冒充医药、消防类企业,发布虚假的高薪岗位招聘广告,非法获取应聘者信息。业务员以招聘企业的人事管理人员身份联系应聘者,谎称入职需要学习证明,诱导应聘者购买张某华经营的教育咨询公司课程。应聘者获得学习证明后,黄某、唐某杰、向某翰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工作岗位。张某华按照事先约定,将收取的费用按照88%至90%不等比例返还给黄某、唐某杰与向某翰等人。至2022年6月,张某华共收取费用50余万元,其中,黄某、唐某杰等人诈骗作案141起,共骗得48万余元;向某翰等人诈骗作案26起,共骗得7万余元。

案例解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华等十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均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部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以招聘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就业压力较大。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向应聘者,利用刚毕业的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就业心态急切的特点,在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非法获取应聘者信息,诱导应聘者购买无实际价值的培训课程,进而骗取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分别成立公司,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各公司相互串通实施诈骗,针对性强,迷惑性较大。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要做好个人信息保护,不轻信网络高薪招聘广告,不参加付费岗前培训,发现诈骗行为及时报案。






以案释法 案例六





虚构赛事实施诈骗案


基本情:2023年4月1日至12月22日间,被告人相某新、杨某、穆某宇为谋取非法利益,组建公司,招募业务员,虚构“第三届中国少儿艺术之星大赛”网络赛事活动及赛事组委会,伪造赛事红头文件、赛事活动方案,谎称联合国内数十家知名媒体、百余家文化艺术机构、与知名艺术培训机构合作、通过“专家评审+大众打分”对作品进行评选等,将活动包装成全国性权威赛事,并承诺全程免费参加,获奖前三名可获得奖杯、奖牌、证书。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培训机构拨打电话、添加微信,使用公司提供的话术进行推介。培训机构同意参加后,收集学生参赛作品和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被告人制作活动微信投票链接,发送给学生家长转发朋友圈拉票,并开通“为TA加油”有偿投票通道并限制正常投票,设置价值5元至300元不等的礼物、对应5分至5000分不等的分值,利用家长希望孩子取得名次的心理,诱使被害人家长充值刷礼物,拉高分值影响排名,以此骗取财物1468万余元。

案例解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相生新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虚构少儿网络比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虚构极具含金量的赛事,以全程免费并可获得奖杯、奖牌、证书等为幌子,诱骗家长购买礼物赚积分、刷排名,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在8个多月的时间里,邀请了全国25个省市的培训机构,上万名学生参加了比赛,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在此提醒培训机构和家长朋友们,要认真落实“双减”政策,通过正规官方渠道参加比赛,切勿参与高额付费参赛、刷钱投票等行为,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ND



武平法院观法工作室出品

来源:兰   妍

编辑:王   芳

审核:阙美琴 方启华

监制:程清帆 兰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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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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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劳动争议篇

第5期 赡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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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期 买卖合同篇

第8期 青少年犯罪篇


第9期 拒执罪篇

第10期 抚养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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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房屋租赁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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