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自然秩序,对非法狩猎说“不”!

政务   2024-10-12 17:23   湖北  

保护野生动物

如今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共识

但仍有人为了口腹之欲

寻求“野味”

肆意猎杀野生动物

“啪、咻、啪、咻”

9月28日下午

本该平静的长湖边

传来一些不和谐的声音

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

观音垱派出所民警

立刻反应过来

“有人在拿气枪打鸟!”

他们循着声音找去

发现两名男子手持气枪

四处张望

正在寻找射击目标

“警察!别动!”

民警迅速出击

控制住了这两名男子

现场查获气枪一支、子弹若干

国家三有保护鸟类五只

“我们打鸟想自己吃,

刚打完准备走,就被抓了。”

经审讯

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

对自己非法猎杀野生鸟类的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两名犯罪嫌疑人

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文  稿:陈义桐

编  辑:周思颖、冯林林

责  编:刘   艺

审  核:钱正炎

来  源:观音垱派出所

沙市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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