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买前必看!这种霸王条款无效

政务   2024-11-11 09:27   内蒙古  

“双十一”到来

开启“买买买”模式了吗?

消费者收到不满意的商品后

要求退货、退款也是常有的事

但如果在网络消费中遭遇“霸王条款”

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01

案情回顾





张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向吴某购买了某品牌二手女款包,价款1.4万元,卖家保证为正品,承诺货到付款,如假包退。






 吴某表示,其专业从事奢侈品经营交易,与张某曾进行过多次交易,并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02

法官说法





审理法院认为,平台用户行为规范关于“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的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表示,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将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清朗消费环境。


“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属于擅自扩大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1


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力。


2


对于清仓商品

1 . 要看商品是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四类特定商品: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刊。
2 . 要看商品是否是“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如果均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则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


源 |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仰建婷    初审 | 杨文

复审 | 孙艺楠    终审 | 张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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