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到来
开启“买买买”模式了吗?
消费者收到不满意的商品后
要求退货、退款也是常有的事
但如果在网络消费中遭遇“霸王条款”
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01
案情回顾
吴某表示,其专业从事奢侈品经营交易,与张某曾进行过多次交易,并辩称交易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且平台用户行为规范明确“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故不同意退货退款。
02
法官说法
审理法院认为,平台用户行为规范关于“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的内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
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官表示,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将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清朗消费环境。
“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
属于擅自扩大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对于清仓商品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仰建婷 初审 | 杨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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