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以下创业人员:
(一)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
(五)台湾青年。
(一)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申请人在创办企业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非所创办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已享受台湾青年在榕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不再重复申请;
(四)每一个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补贴标准:1万元
(一)《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扫文末二维码获得);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三)人员类别认定材料(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核验营业执照地址、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凭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店还需提供网址以及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记录。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核
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考察(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流水记录并截图。实地考察材料需留存);
(三)公示
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申请人姓名、创办企业名称、申请人类型、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补贴金额等;
(四)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支持资金)列支。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创办企业(实体、网店)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原文
《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申请表
《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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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福州市创业扶持补贴实施办法》
图文编辑 | 卓琳 陈秋燕
责任编辑 | 吴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