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是增添欢乐喜庆气氛的吉祥之物,同时也是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品,在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都有危险性,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大祸。烟花爆竹经营应注意:
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2024年吴中区内2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因违反此规定,被依法分别处以2.375万元和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私下转让买卖,一经发现即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撤销。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目前政策并无变化,区内无新增零售网点,切勿轻信谣言。
零售经营店严禁出现“下店上宅”,不得在门店使用明火,不得在店内吸烟。码放产品与电气设备保证安全距离,不使用强热辐射采暖设备。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台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安全生产
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
事故隐患
你查我查大家查才安全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携手并进
合法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为规范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营造和平稳定经营环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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