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文摘   2024-11-16 15:13   江苏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环节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一些企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贪图一时方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相关安全设备,成为事故发生的“病灶”。为强化警示,扎实做好风险事前防范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现曝光两起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典型案例。


案件一:苏州合讯电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04月10日,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合讯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电镀线使用氰化钾、氰化银及硝酸,混合易产生氰化氢有毒气体,现场安装有复合式多气体检测仪,检测范围不包含氰化氢气体,未安装相应的有毒气体探测器,不符合《作业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相关文书并责令苏州合讯电子有限公司暂时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2024年5月11日,吴中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苏州栎玛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7日,吴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栎玛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计划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涉及喷粉工艺,使用粉尘为可爆粉尘,该企业使用干式除尘系统集尘,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规定将其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将违法行为移交给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处置。2024年11月15日,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案例启示

安全设备的正确安装,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同时,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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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法大队徐达

审核:陈涛

吴中应急
苏州市吴中区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65654893,18051108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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