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Q
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什么?
A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Q
2.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A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Q
3.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该归谁?
A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Q
4.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A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Q
5.出租(转包)是指什么?
A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Q
6.入股是指什么?
A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Q
7.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A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Q
8.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A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Q
9.发包方什么情形下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A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Q
10.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A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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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 涛
校审:马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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