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月入过万,却因“上厕所”被开除,向公司索赔20万,法院:不支持

职场   2025-02-04 11:56   湖北  

超出正常生理需求!江苏一男子找到一份1万月薪的工作,可老板却发现这人经常去卫生间。


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以擅自离岗”将其解雇,男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官看着公司的视频证据傻眼了:小伙上厕所最短31分钟,最长3小时5分钟,每天在上厕所时间最短1小时22分,最长6小时21分!

江苏省南通的刘先生是当地一家电路公司的员工,担任5S专员,负责检查厂区公共设施和人员配置,月薪约1万元。2023年2月底,公司突然以刘先生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原来,公司发现刘先生在2月2日至23日期间,每天在卫生间停留时间过长,公司认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协议,还浪费了公共资源,构成了玩忽职守,故向刘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尽管感到不公,但刘先生在公司的威压下还是在3月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越想越气的刘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赔偿20余万元,但仲裁并未支持他的诉求。刘先生并不甘心,他又将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并继续公司要求赔偿自己20万元。

法庭上,刘先生主张自己只是正常上厕所,公司无权解雇他;而且公司并未明确规定上班期间的如厕次数和时间,因此他并未违反任何规定;刘先生还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的卫生间停留是正常的生理需求,而且他在卫生间的停留也没有影响自己对辖区日常巡检的职责。

而对此,刘先生的前公司反驳称,他们有权解释规章制度,并提供了刘先生在卫生间的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据视频证据来看,刘先生在工作时间去卫生间最短用了31分钟,最长的一次竟然用3小时5分钟!

而刘先生在工作期间,日均在卫生间的停留时间在1小时22分钟到6小时21分钟之间!

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严重失职、劳动者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条款为由,合理合法的开除了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刘先生。

法院在调查后发现,刘先生在厕所的不合理占用工作时间已经累计超过三天,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且由于刘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时间在卫生间是为了工作职责。

因此,法院认定刘先生每天在上班期间待在卫生间的时间过长,超出正常生理需求,因此他的旷工行为成立,公司对他作出解除劳务合同的行为合法。

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此举也在本案被公示后得到了众多网友的赞同:“公司没有向他索赔20万已经很宽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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