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对12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

百科   2024-10-25 23:15   江西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对12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

12种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4.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12种轻微违法行为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

9.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12.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该《清单》将于今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全文如下:

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一、适用对象

《清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条件

适用本《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初次违法。自《清单》实施之日起,存在《清单》列明的任一项违法行为首次被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并在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中没有相应的现场检查记录。

(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符合《清单》规定的适用情形,并且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执行程序

对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理,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初步调查。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可以适用本《清单》的轻微违法情形,应依法收集相关材料,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有关问题。

(二)责令整改。监管执法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后,生产经营单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监管执法人员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三)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监管执法人员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四)案件办理。监管执法人员应做好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收集和梳理,按期限履行立案手续(当场予以纠正的除外),及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好行政处罚卷宗结案与归档。

四、相关词语解释

(一)“3年内”指周期年,即3个整年。

(二)《清单》中“适用情形”涉及的人数不含本数。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标准。各地要准确掌握本《清单》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具体适用条件及情形,认真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公正透明。

(二)规范依法办理。各地要严格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执行程序,对问题整改情况按期复查验收。若监管执法中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按照本通知程序执行。

(三)加强行政指导。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执法人员要开展普法教育,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切实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清单》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并负责解释,《清单》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人以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涉及人员3人以下。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投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但未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涉及人员3人以下。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适用情形】工业企业已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教育培训,但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法律规定】《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处罚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正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评估应急预案。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12.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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