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阿克苏市11月机动车牌证作废的通告

文摘   2024-11-22 11:12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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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风险,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源头安全隐患,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现将阿克苏市辖区内逾期未报废车辆信息通告如下,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并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如驾驶逾期未报废机动车仍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

通告满90个工作日后,予以强制报废注销,所通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附:阿克苏市逾期未报废牌证通告明细


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20日



阿克苏市逾期未报废牌证明细


END

来源:阿克苏市交警

编辑:周志远

责编:张鸿海

审核: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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