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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近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0时—2024年12月31日24时,申请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0时—2025年1月10日24时。
补贴对象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我区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补贴范围和标准是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且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准确填报提交清晰完整的申报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不清晰,均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需要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报废汽车信息、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据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各地州市财政各承担50%。根据2023年底各地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州市预拨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周美玲
责编:张鸿海
审核: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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