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大学生
2025年度医保须知
01
温江校区参保大学生:成都中医药大学温江门诊部(校医院)
十二桥校区参保大学生: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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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按照2024年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等8部门下发的大学生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基本医疗保险)和40元/人·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标准执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需在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后自行购买,购买时间及流程后期统一通知。
02
缴费流程:
每年9月入学报到前通过计财网上选择医保缴费即可。助学贷款学生需要购买医保者,需自行在计财网上提前缴纳医保费用,未在计财处缴费者属于自动放弃本年度医保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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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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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时间: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新生的医疗待遇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续读学生的医疗待遇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03
本年度新生和2024年度医保在本校以外参保同学需先提前暂停上一年度参保地医保,操作以下流程方可正常参保:下载“国家医保app”—点击“我的”—“授权登录”—点击“地方专区”—选择“城乡居民中止/暂停/中断参保”—中止日期选择中止当日,中止地医保区划选择除温江区外的参保地—点击“提交”。此流程需在9月15日前完成,未暂停上一年度医保人员无法购买本年度医保。
04
1、学生就诊须凭本人学生证、医保卡二证挂号,挂号费自理,缴费时主动出示医保卡自动联网结算报销,不能出示二证者,医疗费用自理。
2、学生的医疗卡仅供本人使用,在校医院就诊必须出示医保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回医疗费用,并按校纪校规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上。
3、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进行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如果遗失医保卡或省外学生,必须由本人自行前往医保卡办理指定银行办理。
5、接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单。校外医院的疾病病假单(急诊除外) 应由校医院审核方能生效。
7、为照顾大多数患者就诊,在一般情况下不出诊(特殊情況除外)。
8、普通门诊、值班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医保规定,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一至二周。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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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报销程序
1、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缴费时电脑自动报销。
2、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进行院外诊治时,须经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按转诊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诊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不得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医生补开转诊单。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凭校医院转诊单、发票、门诊费用清单、药品处方单、治疗单、检验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医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办公室303或成都中医药大学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收费窗口提交报销资料。
3、参保学生因急、重、危病须院外或就近医院诊治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可根据急诊挂号单、发票、门诊费用清单、药品处方单、治疗单、检验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医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办公室303或成都中医药大学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收费窗口提交报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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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报销程序
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在医疗结束后1个月内,凭加盖所在学院及保卫处公章的意外受伤情况说明、发票、门诊费用清单、药品处方单、治疗单、检验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医保卡)、银行卡复印件(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办公室303或成都中医药大学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收费窗口提交报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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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大学生在本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
在校参保的学生,在西南片区(云南、贵州、重庆、西藏、四川)和南京市及广州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联网直接结算;在西南片区和南京市及广州市以外的国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后,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联网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联网直接结算的,可全额垫付后凭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零星)报销。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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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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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09
患有以下病种的,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并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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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02
第二类:
高血压病、糖尿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
03
第三类:
结核病(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肺外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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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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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外诊或自购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的如陪伴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代熬费、救护车费等,以及器官移植、体外碎石等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外的医疗费);
2、除急救、抢救外未经校医院转诊到定点医院门诊的医疗费;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4、因自残、自伤、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6、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7、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9、健康体检、计划免疫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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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参保学生本人就诊的医疗费。
2、在校医院就诊的参保学生缴费时须出示本人校园一卡通和医保卡。
3、参保学生转借医保信息(一卡通、医保卡等证件)给其他患者,其参保学生当期医保作废,当期医保期内不再给与报销。
4、参保学生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普通门诊报销总金额不超过500元/年,外伤门诊报销金额不超过800元/年。
门诊部医保咨询电话:61800225
医保局政策咨询电话:028-63067001(成都)
028-82727200/82715949(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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