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进一步加大重点车辆报废治理力度,从源头上消除报废车辆上路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近期,昌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冬季行动”为抓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联合卡若区各乡镇派出所扎实开展重点车辆报废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保障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行动中,昌都公安交警按照“以车找人、户籍找人、以人销车”原则,依托交警综合应用系统平台查询比对车辆相关信息对辖区内存在未报废的违法车辆进行精准排查,深入车辆和驾驶人信息地进行再教育再宣传,并在现场查缉、收缴报废车辆,从源头上对报废车辆进行清理。同时,积极向群众详细分析废弃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害及需要承担的后果,引导报废车车主主动办理报废车辆注销手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做到风险隐患清零、源头防线牢固、事故预防有效。
下一步,昌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继续加大对辖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中,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所谓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各种机动车,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由于使用年限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这些车辆在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和制动性能等方面大大降低,极易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轻者可能导致车辆抛锚、偏向、爆胎,重者则可能出现制动失灵、致人受伤、车毁人亡,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报废车辆的发动机严重老化,耗油量明显增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标准。这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而且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对人们的生活质量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环保要求。
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大多套牌、假牌甚至无牌,经常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非法改装、酒后行驶、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报废机动车往往没有参加保险,且车辆价值较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往往无力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这直接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