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有序开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调整后的目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目录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此外,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目录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目录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目录,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水平。职业病具有病因明确、病因可测、群体性发病、治疗较困难等特点,可严重危害劳动者的健康。但若提高重视,早期发现,及时处理,预后良好。(新增病种使用红色字体标注)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40.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59.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13.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1.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1.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2.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来源/健康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