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金融部门,各在沪银行:
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不断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办法,对在2024-2025年度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在沪银行实施专项奖励。
为切实做好奖励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24-2025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24年12月30日
上海市2024-2025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办法,对2024-2025年度,在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中突出的在沪银行(注:对其中总部注册在沪的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机构上海地区业务或上海分行,下同)实施专项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指在沪银行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具体数据以上海金融监管局提供为准。
如国家主管部门调整小微企业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划分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资金的在沪银行,须达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要求,并经上海金融监管局年度普惠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合格,且当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新增达1亿元及以上。
第三章 奖励的标准
第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评价,以各在沪银行为单位,按每年度统一计算。
第六条 建立与在沪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贡献程度相挂钩的奖励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在沪银行的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结果确定奖励考核评价总分,按照总分排名顺序分档确定奖励额度,实施奖励。具体如下:第一档(第1-6名)奖励资金1200万元;第二档(第7-14名)奖励资金900万元;第三档(第15-22名)奖励资金600万元;第四档(第23-30名)奖励资金300万元;第五档(第31名及以后)奖励资金1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考核评价包含10项指标,分别为:“贷款余额增量”“贷款余额增幅”“贷款占比”“首贷户数”“续贷占比”“信用贷款占比” “贷款利率”“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银担合作情况”“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综合评价”。每项考核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根据在沪银行数据排位分档计算得分,加权汇总形成奖励考核评价总分,即奖励考核评价总分=Ʃ(各项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分值占比)。考核评价指标统计口径与分值占比如下:
1.“贷款余额增量”指在沪银行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增量。分值占比25%。
2.“贷款余额增幅”指在沪银行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增幅。分值占比15%。
3.“贷款占比”指在沪银行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值占比10%。
4.“首贷户数”指在沪银行当年度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分值占比5%。
5.“续贷占比”指在沪银行当年度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中续贷金额占比。分值占比5%。
6.“信用贷款占比”指在沪银行年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余额占比。分值占比5%。
7.“贷款利率”指在沪银行当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值占比5%。
8.“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指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在沪银行进行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情况。分值占比5%。
9.“银担合作情况”指在沪银行与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合作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综合情况,包括在沪银行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完成情况、风险控制、政策导向和营商环境四个方面。分值占比15%。
10.“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综合评价”指在沪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综合情况,根据参与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普惠金融顾问制度落实情况、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等指标综合评价,分值占比10%。具体为:
“参与融资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指在沪银行入驻各区及园区融资服务中心数量。分值占比5%。
“普惠金融顾问制度落实情况”指在沪银行按照普惠金融顾问制度要求,开展银企对接会及服务企业次数。分值占比3%。
“政采贷业务开展情况”指在沪银行运用政府采购公共数据向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中的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融资服务的情况,包括当年度发放的贷款金额和户数等。分值占比2%。
第四章 奖励的申请和考核评价程序
第八条 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共同成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沪银行,根据考评小组的要求,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委金融办(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奖励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情况报告;
(二)奖励考核评价指标相关数据;
(三)奖励资金的分配机制,包括内部人员奖励办法等相关内部制度规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等;
(四)参与信贷奖励考核评价的承诺书;
(五)信贷奖励资金划拨账号信息表。
第十条 上海金融监管局对申请奖励的在沪银行提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相关数据进行核查,作为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于考核评价年度次年三季度末前,根据考评小组成员单位提供的有关依据,按照本奖励办法,对提出奖励申请的在沪银行开展奖励考核评价。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市委金融办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各获奖在沪银行。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各在沪银行应在优化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奖励资金分配机制与使用计划,报送考评小组(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奖励资金应用于支持在沪银行普惠业务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基层一线从业人员、相关业务信贷审批、风险管理人员,以及产品开发、能力建设等相关业务支持。其中,在沪银行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不得低于所获奖励资金的50%,以充分调动在沪银行普惠业务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从业人员个人获得奖励资金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的在沪银行应在收到奖励资金的6个月内报送奖励资金使用明细,包括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人员奖金支出明细及分配名单、业务支出明细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信贷奖励的在沪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并使用奖励资金,自觉接受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暂停2年奖励资格,同时全额收回财政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专项奖励资金申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在沪银行提供的奖励资金使用计划,不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抽查。
第十七条 市委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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