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两卡”犯罪?

政务   2024-10-17 17:46   内蒙古  



“两卡”违法犯罪到底是什么?
01
什么是“两卡”?
 

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02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 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 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二)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03
收购“两卡”用来做什么?


银行卡:在电诈链条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


电话卡: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设备,远程操控境内手机拨出诈骗电话,这种电话一般不会被标记为境外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互联网账号:犯罪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有大量账号需求,这些租来或买来的账号,可能被冒用身份向亲友骗钱,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还会被用来洗钱。


04
“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05
“两卡”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


【刑事处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通信业务惩戒、信用惩戒】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两卡” 真实案例 

  案例一     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     

  

涂某某、万某某,作案时均为在校学生。涂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先后收购万某某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某帮助其收购银行卡。万某某以亲属开网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某,涂某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刘某某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某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某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经统计,郭某某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某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耿某某看到郭某某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交给刘某某,耿某某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何防范“两卡”违法犯罪?

01
 保护个人隐私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02
不贪图小便宜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03
提高防范意识 


朋友、陌生人、网友要求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或支付账号供其使用,并声称给予报酬的,切勿提供,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04
 关注身边人 


警惕朋友、亲人被不明人员诱导,利用两卡从事可疑活动


05
 注意网络安全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06
及时报警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非法出售、出租、出借“两卡”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主动前往相应银行、电信运营商网点现场注销相关“两卡”。凡不主动注销相关银行卡、手机卡的人员,一旦相关“两卡”涉案,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对其实施惩戒



平安乌达
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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