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两卡”违法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案例一 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
涂某某、万某某,作案时均为在校学生。涂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先后收购万某某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某帮助其收购银行卡。万某某以亲属开网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某,涂某某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刘某某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某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某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经统计,郭某某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某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耿某某看到郭某某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交给刘某某,耿某某获利人民币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何防范“两卡”违法犯罪?